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6條 法規: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