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