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第5條 法規: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用物品,係指駐華外交機構人員及其隨在任所眷屬之自用衣物、家庭用具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前項自用物品以合理必需數量為限。但電冰箱、鋼琴、液晶或電漿電視機、電影放映機等用具,除因特殊需要,經獲特准進口者外,每戶以一具為限。第一項所稱眷屬係指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自用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