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2條 法規: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條 政府機關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攜帶進口之自用物品免徵關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