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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 200 頁-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基金會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陳報本院備查。前項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4條 …關未依評鑑結論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司法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
- 司法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一、總則。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財務報告。四、會計科目。五、會計簿籍。六、會計憑證。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3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意旨。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事項。三、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除行準備程序者外,審…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條 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及獎懲之擬議。八、配置本庭其他人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法律問題之研…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各庭審判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及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意見後決定之。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告事項。八、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九、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十、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事項。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紀錄科並應受各該審判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八、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本院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七、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八、本院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紀錄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79條 本院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考試心理測驗規則 第6條 …及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 考試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6條 檢舉案件經受理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予以函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一、經查係以不實姓名檢舉者。二、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限補送者。三、內容空泛,難以查辦者。
-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13條 …,其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 考試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3條 …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三、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四、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
- 考試監場規則 第5條 …措施。四、考試時,試場秩序之指揮與維護及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之處理。各試場監場人員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應依試務處之指示,向應考人說明考試應注意事項。
- 考試監場規則 第13條 …考人提出之試題相關疑義,應即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處理,不得逕予回答。
- 考試監場規則 第18條 …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