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3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