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院長之職責如下: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本院庭數之擬議。四、本院人員員額之擬議。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八、本院人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