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二章 院長

條文:
第11~15條(共 5 條)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
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人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人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擔任。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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