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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
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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