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六章 處理文書程序 第61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