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6條 法規: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本法規已於 2003-11-2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檢舉案件經受理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予以函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一、經查係以不實姓名檢舉者。二、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限補送者。三、內容空泛,難以查辦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