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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 200 頁-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5條 …職務。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任職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其規定如下:一、占將級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報國防部核准,占上、中校編階職缺低二階高用時,依其隸屬分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二、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官科配置任職,為國防部核准。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行預判當年職期屆滿人數,每一職缺以三人列入候選為原則。二、各單位應依據預判調任職缺及候選名簿,建立年次調任計畫,並確依計畫作業實施調任。三、重要軍職,應建立年次國軍重要軍職候選名簿及年次國軍重要軍職、主官及幕僚長調任計畫…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特種行動(爆破)技能與實際工作經驗者。前項人員,以現服務情報單位及任情報技術職務者為限,其特殊技能,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其現職專長或具體事例負責鑑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資深者居先。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得依需要循專發展,不受任期之限制。士官職務之任期,由人事權責單位依需要規定。任期以實任本職為準,帶職受訓時間不予計算。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軍種軍官、士官。二、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非軍事機構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各軍種軍官、士官。同軍種內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而需要軍職人員者,一律依申請系統向國防部申請。四、各經歷管理單位對所需之配置軍官、士官,應基於各人事權責單位之申請,向有關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申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分配或逕行任職。二、官科間人員配置,受申請之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分配至申請之官科經歷管理單位轉分配或辦理任職。三、中央各經歷管理官科單位,對各司令部及直屬人事權責單位行使分配時,均應建議國防部辦理分配。四、各司令部對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為限;超過三年時,應依法轉任;轉任後非經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回任。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官科限於編制、編組不能經歷歷練,或無再歸還歷練之必要,而配置單位仍可留任者。四、配置任職時間屆滿,適值戰鬥戰備期間,得依任務需要延長其服務時間,至情況許可時再行歸還建制。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還原隸屬軍種、官科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各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得以配置軍官、士官配置期滿之日,視為歸還日期另行分配任職,而受配置單位亦須依據考核,事先協調原經歷管理單位並提出必要之派職建議,如在配置期滿前三個月,受配…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置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任官服役及經歷管理,由受配置單位依據其對配置軍官士官之考核結果及發展潛能向原屬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建議辦理。二、勛獎、考核、休假、婚姻、撫卹、保險等人事勤務,由受配置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軍事單位以外之機構(以下簡稱部外單位),指下列機構:一、總統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單位。三、其他非軍事機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軍官、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部外單位任職: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畢業之軍官,與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所實施之常備士官班,或在國外接受相等班次教育畢業之軍官士官任職未滿五年。二…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調任部外單位之軍職人員,自生效之日期劃出國軍員額,並按國軍員額管制權責及隸屬關係,分別由國防部及各司令部以部外單位配置軍官士官名義存記列管。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部外單位所需之軍官、士官,應向國防部提出一般申請或指職申請,以副本通知原隸屬司令部。國防部依據申請,分別協調各有關司令部,並考量當前任務及全般狀況,按權責核以適當軍職人員調任之。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期以三年為限,任期屆滿,由各經歷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但調任人員經歷發展已成定型或其所任職務有專業性者,經部外單位協調國防部同意後,依其志願得不受任期三年之限制。部…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官服役由部外單位提出建議,函送國防部依規定辦理。二、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人員分類,由所隸司令部直接辦理或由部外單位建議所隸司令部…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列管。其給與,由借調機關依規定配發之,借調期滿,應即返回原屬單位。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借調之軍法官,不受前項有關借調期間、方式、存記列管及給與規定之限制。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二、見學人員應保留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部屬軍官、士官身分。見學單位定有給與者,停發其薪給。但現職薪給高於見學單位所支給與者,由選派單位補發其差額。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規定如下: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並列冊報國防部備查。二、留學進修返國人員,依出國前預派職務任職,並管制二年;管制期滿後得視需要調至軍事學校、工廠、醫院…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者,管制一年,其後再依其服務成績行政經歷或職期調任。二、服務單位編制變更者,得依其專長調其他單位任職。三、海空軍軍官經考選陸軍留學班次,並占用陸軍名額者,返國後依預定職位在陸軍單位任職一年,期滿後得依個人申請或權責單位檢…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一律開缺,並依其隸屬分別調為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入學學員。二、各單位實施人員分類任職檢查時,應將留學人員管制任職狀況,列為檢查項目之一,以防杜任職不當。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項代理職務以六個月為限,如因特殊原因逾六個月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主官、主管職務出缺期間,如須指定代理人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必須調職。二、編組變更之調職:因某一任務遂行,而臨時成立之單位,已無必要時須變更或裁撤。三、任務需要之調職:應某項軍事任務需要而調任該一職務。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國外軍事校班受訓者,調為國防部或各該司令部學員,並由預派任職單位列管。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定如下:一、外調人員服務外島期限為一年至三年,由各司令部依本單位特性訂定之。但得依軍事需要個別延長或縮短。二、屆滿服務外島期限,志願延長者,得予延長一次至二次,以不影響其經歷發展為原則,並須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附陳志願留…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各司令部應依外島實施個人輪調單位編制所定之職務,遴選合格之人員,建立候選名簿作為輪調之依據。外調人員之選拔,規定如下:一、除志願者外,以未曾服務外島人員居先,已行個人輪調及隨部隊服務外島地區人員,應俟未服務外島地區人員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