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所定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規定如下:
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
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留任。
二、一般軍職任期,應根據官階及經歷管理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限。
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留任。
三、專業性或技術性職務,以二年至四年為原則,並得依需要循專發展,不受任期之限制。
士官職務之任期,由人事權責單位依需要規定。
任期以實任本職為準,帶職受訓時間不予計算。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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