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軍官、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軍種軍官、士官。二、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非軍事機構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各軍種軍官、士官。同軍種內之官科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官科軍官、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