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軍官、士官任職之客觀因素,凡有關地域、氣候、語言、生活習慣、民情、地形、當面敵情以及對其新職所能發生影響等之環境狀況,均應於任職時予以考慮。軍官、士官之任職,特須注意其生活環境及體力等因素,並營造性別相互尊重之工作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