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為同階職類,以資績比序較優者居先;資績比序相同者,以資深者居先。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