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二章 組織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軍官、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軍種軍官、士官。二、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非軍事機構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各軍種軍官、士官。同軍種內之官科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官科軍官、士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