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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刪除)
- 第14條軍官、士官任職基本因素規定如下:一、考績: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在丙上以下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之規…
- 第15條軍官、士官任職之客觀因素,凡有關地域、氣候、語言、生活習慣、民情、地形、當面敵情以及對其新職所能發生影響等之環境狀況,均…
- 第16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軍官、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
- 第17條配置軍官、士官之申請程序如下:一、各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向本司令部申請。二、跨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由本司…
- 第18條配置軍官、士官之分配權責如下:一、司令部間人員相互配置,由受申請之司令部分配至申請之司令部,再由申請之司令部分配或逕行任…
- 第20條配置他軍種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一、上校以上或適於專業性發展之專業性人員。二、作戰、行政或…
- 第21條配置軍官士官歸還原隸屬軍種、官科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各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得以配置軍官、士官配置期滿之日,視為歸還…
- 第22條配置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任官服役及經歷管理,由受配置單位依據其對配置軍官士官之考核結果及發展潛能向原屬軍種、官…
- 第23條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軍事單位以外之機構(以下簡稱部外單位),指下列機構:一、總統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單位。三、其他非…
- 第24條軍官、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部外單位任職: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畢業之軍官,與…
- 第25條調任部外單位之軍職人員,自生效之日期劃出國軍員額,並按國軍員額管制權責及隸屬關係,分別由國防部及各司令部以部外單位配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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