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二章 組織 第27條 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期以三年為限,任期屆滿,由各經歷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但調任人員經歷發展已成定型或其所任職務有專業性者,經部外單位協調國防部同意後,依其志願得不受任期三年之限制。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因調回受訓,其受訓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不列任期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