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規定如下: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並列冊報國防部備查。二、留學進修返國人員,依出國前預派職務任職,並管制二年;管制期滿後得視需要調至軍事學校、工廠、醫院及研究機構等單位任職。國內大專校院進修畢業人員之任職,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