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非軍事機關之非軍事性職務,不得借調現役軍官、士官。但因業務需要而任職時間在一年以內,且於軍事無妨礙時,得由國防部陳轉行政院核予借調,並依隸屬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存記列管。其給與,由借調機關依規定配發之,借調期滿,應即返回原屬單位。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借調之軍法官,不受前項有關借調期間、方式、存記列管及給與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