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國防部為配合軍事發展及技術精進之需要,得選派軍官、士官至非軍事性之學術研究機構及技術性之國營、公營事業機關見學,以二年以內為限。選派見學之有關規定如下:一、必須為軍中最感迫切需要之專業人員,於派遣之前,應預先決定其見學期滿後所擔任之職務。二、見學人員應保留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部屬軍官、士官身分。見學單位定有給與者,停發其薪給。但現職薪給高於見學單位所支給與者,由選派單位補發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