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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9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二、已進入第一級。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
  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75條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76條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4.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時並應向直屬主管說明公差辦事之經過。
  5.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57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1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7條 …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
  1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局職員請假,應依規定辦理。
  1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1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8條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未達三十日或離職時,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指定本項第三款人員代理者外,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代理:一、曾任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第十一條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之情形。二…
  1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13條 …、換發、補發或註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證。三、申報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代理或調整職務。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輯或修改。
  15.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七、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八、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他人圖利。九、應節省公帑,善盡保管公有財產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違…
  16.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9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
  17.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0條 聘(僱)用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
  18.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1-3條 …資採計、休假補助費及未休畢休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19.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7條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請假、休假、退休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勞動基準法及工友工作規則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20. 行政公司法 第108條 …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21. 行政公司法 第208條 …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22.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36條 在職人員參加考試,須暫離職守時,在核准期限內,免作請假。
  23.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62條 …。九、品行不端者。十、奉令調差,延不赴調,或請辭職者。十一、請假後假滿不續假亦不返職者。凡犯本條七、八、九三項之一,情節較輕者,得酌予記過或申斥。
  24.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67條 …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一、初派試用期間,品績不滿意者。二、請假超逾最高限度者。
  25.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14條 …。四、拒受賄賂者。五、舉發弊案或剔除積弊者。六、在規定期內未請假者(年終考績時加給總分一分,但總分已滿百分者不加)。獎勵分(一)嘉獎(二)記小功(三)記大功(四)升等。積三次嘉獎為一小功,三次小功為一大功。
  26.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28條 人員奉調後,在啟程前,因病請假者,其准假期內之薪水,照給半數,並應在新調機關報到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准辭職。
  27.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43條 人員如因特別事故,如祖父母父母或配偶病重時,必須請假而本年內業已請過優待假及病事假各三十日,或照章無優待假可請時,得呈請鹽務總局給予特別假,如經審查請假緣由實屬必需者,假期內得支半薪,否則雖准給假,不得支薪。
  28.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46條 …准調差假之全部或一部,於離開原服務地點後,在他處履行者,應於請假時將假期日數,履行地點,及其緣由,陳報原服務主管機關核准,並轉知該員新調區內之主管機關查照,但不得請求延長施行日期,及額外旅費。
  29.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54條 鹽務總局及各區主管機關,每年應備請假登記簿,登記人員所請各假,此項簿籍,存留至四年以上得銷燬之。(登記簿格式見附錄八)各區人員請假,應於年終彙報鹽務總局備查。
  30.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56條 請假期內,遇有休假及例假日期,仍應作為請假,不得扣除,但如假期前後適逢休假或例假時,均不作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