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7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27條 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