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67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六節 遣散及解職 第67條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一、初派試用期間,品績不滿意者。二、請假超逾最高限度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