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因公遣散)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