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任免升調

鹽務人事規則 第六節 遣散及解職

條文:
第66~67條(共 2 條)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
(因公遣散)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
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
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
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初派試用期間,品績不滿意者。
二、請假超逾最高限度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