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46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請假 › 第六節 調差假 第146條 人員欲將所准調差假之全部或一部,於離開原服務地點後,在他處履行者,應於請假時將假期日數,履行地點,及其緣由,陳報原服務主管機關核准,並轉知該員新調區內之主管機關查照,但不得請求延長施行日期,及額外旅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