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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4條

人員奉令調差時,無論隔區,或區內調動,均得在啟程赴調前,酌給調差假,不在任何假期內扣除,但至多不得逾十四日。
(暫調人員至多不得逾五日)。
奉令剋日赴調人員,如於公務無礙,可就十日期限內,酌給調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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