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條人員奉令調差時,無論隔區,或區內調動,均得在啟程赴調前,酌給調差假,不在任何假期內扣除,但至多不得逾十四日。(暫調人員至多不得逾五日)。奉令剋日赴調人員,如於公務無礙,可就十日期限內,酌給調差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