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對於公務上有特殊貢獻者。
二、不顧危險保全公家利益者。
三、應付事變得宜者。
四、拒受賄賂者。
五、舉發弊案或剔除積弊者。
六、在規定期內未請假者(年終考績時加給總分一分,但總分已滿百分者不加)。
獎勵分(一)嘉獎(二)記小功(三)記大功(四)升等。
積三次嘉獎為一小功,三次小功為一大功。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5條懲罰分左列各種:一、申斥,告誡。二、記小過。三、記大過。四、降級或降等。五、免職。六、撤職。三次申斥或告誡為一小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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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7條人員記一大功或一大過,得提前或遲延晉級三個月,記兩大功或兩大過,提前或遲延晉級六個月,記三大功提前升等,三大過免職。
- 第118條應予提前晉級人員而無級可晉者,得照左列規定提前核給年功加俸或遇缺升等:一、記一大功者提前六個月。二、記二大功者提前一年。
- 第119條記功或記過尚未執行者,得抵銷之。
- 第120條因考績不及格而免職或降級降等人員,就考績結果有異議時,得於發表後一個月內,申具理由,呈請復議,如經查明確有不當,得重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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