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1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 / 11 頁
  1.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7條 …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
  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
  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院置法官;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
  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6條 …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
  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7條 …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前條第二…
  1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
  1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1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5條 …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一、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二年。二、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一個月;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五個月…
  1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8條 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第二項之催辦通知或第六條之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現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14.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法院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15.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16.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17.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0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18.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2條 …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19.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20.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21.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算,以月計之,服務滿一年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所屬法院參酌庭長(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或相關主管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狀況…
  22.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4條 …及高等行政法院(以下合稱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其庭長、法官之遴選及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驗傳承之需要擬具方案,最多宜不逾…
  23.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法院認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失,致處理調解事件有…
  24.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五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
  25.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26.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1條 …被付審議之法官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並得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所屬庭長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
  27.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各地方法院法官,除院長、庭長及候補法官外,應於民事、刑事事務中,選定其一為其辦理之事務。年度司法事務,由法官會議按法官選定之事務分配之。民事、刑事事務並應各提供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比例名額(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候補法官及依…
  28.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辦理之事務。不能依前項規定議決法官事務分配時,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2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0條 …定。各級法院院長應視法院業務需要、案件質(數)量、法官人力及庭長之專長,對辦理民事、刑事之庭數、股數(含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庭數、股數)及庭長辦理之事務,指定之。但辦理同一事務之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3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0-1條 …以一庭為原則。前項專業法庭,應擇定具有該專業領域學識、經驗之庭長及法官優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