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6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