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法規: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7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