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