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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登記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2.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3.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前項第一款之書件。申請人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申請經營許可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書件。依前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應依…
  4.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5條 …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5.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8條 …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經營許可申請未能於前項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6.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一、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二、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
  7.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8條 …)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8.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外國語科目免測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外國語以外科目測驗。
  9. 行政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冊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四、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前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列所有權人者,應同時檢具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約定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申請人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退…
  10. 行政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5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應撤銷原核定,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一、申請文件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核定之申請人,不得依本標準…
  11. 行政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7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定失其效力,並由交通部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一、公司或商業依法完成解散、歇業登記或經撤銷、廢止登記。二、經受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三、核定之效期屆滿。四、本條…
  1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0條 …規定外,應一併辦理徵收。其改良物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得僅徵收申請人所有及持分共同使用部分。
  13.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6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有資力者,為申請人或當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或其資產總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或當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14.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1條 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扶助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扶助律師名冊中,委任適當之律師。申請人未能依前項規定委任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扶助律師名冊中指派之。受申請人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違反前項規…
  15.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3條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死亡、行蹤不明或有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扶助。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有第十條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扶助。符合前項情形者,…
  16.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4條 代理酬金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申…
  17.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1條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致該扶助案件無法進行,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扶助。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有第十條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扶助。符合第一項或前項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
  18.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2條 必要費用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
  19.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1條 …,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生活費用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20.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3條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應於同意扶助公文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出具領據及撥款帳戶送中央主管機關撥款。
  21.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6條 …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22.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7條 …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3.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8條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2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
  2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6條 …量及投資效益分析。九、開發時程計畫。十、營運管理計畫。十一、申請人與主管機關、土地所有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文件。十二、其他有關事項文件。主管機關得考量基地條件、捷運設施、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或合併不同基地作…
  2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7條 …所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契約必要之點者,執行機構應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放棄投資申請。執行機構受理前項完成補正之申請案件,應於三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申請資料完成審查或評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2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8條 依前條規定核定取得投資權之申請案件,由執行機構通知申請人依審定條件於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投資契約書,並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不同意主管機關審定條件或未於限期內簽訂投資契約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者,…
  2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9條 前條履約保證金,申請人應以現金逕向執行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或以下列方式辦理:一、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二、無記名政府公債。三、設定質權予執行機構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四、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五…
  29.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
  30.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受理仲裁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仲裁,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僅得以第二款之方式為之:一、選定獨任仲裁人。二、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前項仲裁人與仲裁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