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5條 第三條申請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