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7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六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第37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