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六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