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三、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費用。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六、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