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4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第14條 代理酬金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代理酬金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