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聲請狀、委任律師帳戶、開庭通知書等文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