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8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六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第38條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