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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26 頁- 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院裁定書。二、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取,經取具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且無本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三、其他原因致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取…
- 行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4條 …派員監辦: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2條 …七十六條廠商申訴之處理。二、關於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之調解。三、關於本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之處理。四、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之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者,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委請主管機關申…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條 申訴會審議採購申訴事件或調解履約爭議事件時,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預審或調解之。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4條 …)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召開檢討會。
- 行政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6條 …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二、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四、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五、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六、須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政…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5條 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經廠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廠商已繳納之審議費轉為調解費用,並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定計算,與原繳納金額相抵後,多退少補。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1條 …果。七、申訴廠商不適格。八、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九、非屬政府採購事件。十、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7條 廠商對於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者,得申請改行調解程序。廠商未申請者,申訴會應告知得為申請。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2條 …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機關及廠商之履約爭議調解(以下簡稱調解)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4條 申請調解者,應繳納調解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5條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二、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臺幣三萬元。三、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臺幣六萬元。四、金額在新…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6條 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為新臺幣三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費依前條規定計算。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7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主張數項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下列方式計算:一、就一契約並主張前二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計算後累計。二、就一契約主張數項第五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按請求總金額計算。三、就一契約主…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8條 應屬履約爭議事件,申請人誤提起申訴,而經申請人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計算其調解費,與原繳審議費相抵後,多退少補。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9條 調解程序進行中,因請求事項變更或追加,應加收調解費時,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計算追繳之。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0條 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1條 機關申請調解時,廠商從未於調解期日到場,經調解委員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者,其調解費無息退還機關二分之一。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3條 …由該受託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於鑑定前提出總費用額之請求,由調解委員視調解事件之繁簡酌定之。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收費上限。前項情形,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5條 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條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3條 申請人誤向非管轄之申訴會申請調解者,該申訴會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辦理,並副知申請人及他造當事人。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4條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5條 申訴會對於調解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6條 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7條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居所。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8條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9條 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人。調解過程中,任一造當事人向申訴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造。
-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0條 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二、已提起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民事訴訟。但其程序已依法合意停止者,不在此限。三、曾經法定機關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