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8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8條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