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1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機關申請調解時,廠商從未於調解期日到場,經調解委員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者,其調解費無息退還機關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