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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
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
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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