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0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