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9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9條 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人。調解過程中,任一造當事人向申訴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