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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院審酌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情形,宜先確認其有無難期公正審理之具體原因事實,再審酌其是否因此事實而導致難以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盡一切調查手段。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當時之調查手段,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仍應列入名冊;其有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並應予註記之。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不選任之聲請,由辯護人為其行使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向被告確認是否全權委由辯護人行使前項聲請事宜。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第六十七條第五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認依現有資料無法確認聲請辭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者,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之。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7條 …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宜先行把握本於鑑定專業之待證事實,並確認待詰問事項之範圍、次序及內容。檢察官、辯護人為達成前項目的,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即詳細檢閱鑑定報告內容,並掌握鑑定之方法、鑑定過程及鑑定意見。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8條 …實施鑑定前,召集檢察官、辯護人與鑑定人共同討論下列事項:一、確認命為鑑定之事項及所欲詢問之問題內容與重點。二、確認實施鑑定之專業能力及運用之原理、方法。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之項目與範圍。四、其他關於實施鑑定之必要事項。法…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9條 法院於準備程序命為鑑定者,得先確認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且掌握兩造爭點、聲請鑑定之待證事實、實施鑑定之方式是否足以證明聲請人主張之待證事實,並請當事人、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及提供充分資料,以減少必須就同一事項重複鑑定…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6條 …聲請於審判中調查審判期日前實施勘驗之筆錄者,宜事先詳閱內容,確認與待證事實有關部分;認有必要者,得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製作節本或與其他書證合併製作文書,並聲請調查該節本或合併之文書。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2條 …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案件爭點之整理,包括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之確認與整理。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5條 …日前為之。前項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應向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確認有無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意願。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7條 …一、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與待證事實。二、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或答辯。三、即時開示證據予辯護人或被告。四、與辯護人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五、慎選證據並聲請調查證據。六、依法院所定期限…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8條 …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三、以具體而明確之方式整理爭點。四、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五、決定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調查證據之…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0條 法院得靈活運用事前協商會議,為以下之處理:一、確認檢察官、辯護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之意見及擬定初步進行之方針。二、確認檢察官、辯護人雙方開示證據之狀況。三、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書狀或陳…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8條 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應先行確認證人之聯絡方式,於必要時並應聯繫證人且督促其遵期到庭。檢察官、辯護人應尊重證人之自主意願,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要求證人到庭作證或教導證人應如何陳述。證人表明到庭有…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9條 法院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先行向聲請傳喚證人之人確認證人之聯絡方式,並訊明其於審判期日到庭之可能。法院因前條第四項、第六項之陳報,而知悉證人不願到庭之情形,得視實際需要,於必要時聯繫或通知證人,促請其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依前…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檢察官、辯護人為確認聲請調查證人之必要,或實現集中、順暢且簡明易懂之證人交互詰問,應事先詳閱偵查卷證及釐清相關事實。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3條 …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前項研習課程之內容應使檢察官、辯護人有確認之機會,並不得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4條 …之關係,宜審慎檢視及評價偵查所得證據之內容,並參酌被告答辯,確認各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檢察官為闡明前項待證事實,宜於準備程序中先行組織證據,於綜合評價該等證據之證明力後,建立用以推認起訴犯罪事實之直接或間接事實。檢察官得依…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6條 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二、科刑。三、保安處分。四、沒收。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8條 …張、減縮,或變更起訴犯罪事實之日、時、處所及方法等情形者,宜確認雙方主張並列為爭點整理之內容。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9條 …護人主張之內容,認為爭點有變更之可能時,應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變更主張或答辯之內容;認為爭點已變更者,應修正原爭點整理之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4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第一項規定表明意見前,宜事先相互聯繫並確認他造之意見內容;如聲請調查同一證據,或對第一項事項意見歧異者,並宜充分討論協商之。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2條 …程度。四、當事人、辯護人預定行開審陳述及辯論之時間。五、預定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及補充訊問或詢問之時間。六、預定釋疑之時間。七、預期證人、鑑定人到庭之可能。法院擬定審理計畫時,宜注意保留充裕之評議討論時間。審判…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3條 …書狀之情形,法院認為以開始審判為相當者,得逕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內容,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1條 …官理解其內容。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得適時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確認對審前說明內容有無不理解之處;如有必要,並重新說明之。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3條 審判長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完畢後,得向被告與辯護人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或答辯。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4條 …者,法院得依其否認或答辯之情形,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確認下列事項:一、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變更調查證據聲請之情形及是否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二、有無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被告否認犯罪,至審判程序始承…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0條 …各款所定禁止之情事。第一項道具或模擬計畫應事先給予他造檢閱或確認之機會。但於他造不爭執之情形,不在此限。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書或證物之製作、真實性、同一性或其他相類事項有請證人、鑑定人確認之必要者,得於詰問時向證人、鑑定人提示該文書或證物。但審判長認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前項情形,應注意不得以錯誤之內容誤導證人、鑑定人或為不當之誘導。第…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3條 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向證人確認特定事實,或因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為喚起其記憶,而認有必要者,得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之。前項情形,應注意文書內容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