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8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七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第148條
法院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可能有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擴張、減縮,或變更起訴犯罪事實之日、時、處所及方法等情形者,宜確認雙方主張並列為爭點整理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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